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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02484号

  • 合同事务
  • (2014)杭萧商初字第2484号
合同事务
杨继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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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XX。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韩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XX


 


 



 


书记员    章XX


 


 


  • 2014-09-15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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