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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浙江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尊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XX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X。


法定代表人:朱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XX。


法定代表人:张苏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浙江XX公司、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


人民陪审员  叶X弟



代书 记员  王XX


  • 2015-02-04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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