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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XX与夏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月民一初字第10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秋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鹰潭XX,住所地本市西湖XX,组织机构代码063XXXX6217-3。


法定代表人邱XX,行长。


委托代理人阮X,江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亮,江西XX律师。


被告夏XX,男,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


被告吴XX(夏XX之妻),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XX诉被告夏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XX撤回对被告夏XX、吴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XX负担。


审判员  缪XX



书记员  姜XX


  • 2014-12-11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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