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出生于1954年1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朱XX,四川XX律师
原告方XX,男,出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朱XX,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女,出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赵XX,男,生于1947年1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赵XX之堂兄。
第三人李XX,男,出生于1957年1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方XX诉被告赵XX、第三人李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方XX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方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周XX、方XX承担。
审 判 长 朱XX
审 判 员 邱 刚
代理审判员 唐 雄
书 记 员 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