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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方XX诉赵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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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世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男,出生于1954年1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朱XX,四川XX律师


原告方XX,男,出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朱XX,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女,出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赵XX,男,生于1947年1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赵XX之堂兄。


第三人李XX,男,出生于1957年1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方XX诉被告赵XX、第三人李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方XX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方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周XX、方XX承担。


审 判 长  朱XX


审 判 员  邱 刚


代理审判员  唐 雄



书 记 员  周XX


  • 2014-09-03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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