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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吴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娜,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黄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XX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林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21日生育儿子吴XX。双方因性格不合在婚姻生活过程中,多次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难以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也已分居。由于婚生子尚年幼,对母亲依赖性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黄XX与被告吴XX离婚;2、婚生子吴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直至吴XX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黄XX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汕头市濠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被告吴XX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幸福美满。在共同生活工程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争吵,完全可以通过沟通解决。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吴XX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出生证。


经开庭质证,原、被告对对方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0年1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按本地民俗习惯举行婚礼。2011年1月21日生育儿子吴XX。在儿子出生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0月28日,原告黄XX离家出走。婚生子吴XX同被告吴XX一起生活。2013年12月6日,原告黄XX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吴XX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婚后生育儿子吴XX,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好。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尚不足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应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对原告黄XX要求与被告吴XX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XX与被告吴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郑XX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2014-02-18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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