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女。
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
委托代理人曹波,北京XX律师。
上诉人孔X因与被上诉人焦X、李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632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XX、法官刘XX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孔X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X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孔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 杨XX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