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天津XX公司与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商)初字第76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曹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XX。


法定代表人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要福生,男,1955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波,北京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XX。


法定代表人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XX,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天津XX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



书 记 员  玄XX


  • 2015-07-21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