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XX。
法定代表人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要福生,男,1955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波,北京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XX。
法定代表人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XX,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天津XX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
书 记 员 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