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XXXX4004-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宁,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袁X诉重庆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由原告袁X承担。
审 判 员 蒋X
书记员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