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守坤,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温州市XX厂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与被告朱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以其已与被告朱XX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审 判 长 郑 晔
审 判 员 白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XX
代书 记员 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