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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宁波XX公司、邬XX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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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江。

法定代表人:邬XX。

被执行人:邬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XX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邬XX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3月28日向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邬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甬宁执委字第10号案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晨炯

审 判 员  朱黎明

代理审判员  魏 巍

代书 记员  章XX

  • 2014-07
  • 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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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健,67年生,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半个世纪人生路,千百案卷风雨雷,巧解人间纷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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