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杰刚,陕西XX律师。
被告渭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渭南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审判长 邓卫民
审判员 孙兴盛
审判员 齐 锐
书记员 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