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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渭南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杰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杰刚,陕西XX律师。


被告渭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渭南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审判长  邓卫民


审判员  孙兴盛


审判员  齐 锐



书记员  索XX


  • 2015-05-07
  • 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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