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祁民初字第9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纪道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87年出生。


被告黄XX,男,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纪道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离婚,婚生女李XX由原告抚养。


被告黄XX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李XX,原告负担一半抚养费,并要求原告补偿被告1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于2007年2月(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9月28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4月7日生育女孩李XX。婚后被告到原告娘家落户。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12年起原、被告因故出现隔阂,双方仍每年一起过春节,双方自2014年正月分居至今。原、被告婚生女曾经由被告姐姐帮忙带养一年,后来一直由原告方带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婚生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经恋爱后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黄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朱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4-06-06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