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兼反诉被告唐XX,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原告兼反诉被告唐XX,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唐XX、唐XX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湖南省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兼反诉原告唐XX,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纪道生,湖南XX律师。
本院先后于2013年9月24日、2013年11月4日分别受理原告兼反诉被告唐XX、唐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兼反诉原告唐XX(以下简称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XX、唐XX与被告唐XX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唐XX、唐XX撤回对本诉被告唐XX的起诉,反诉原告唐XX撤回对反诉被告唐XX、唐XX的反诉,是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唐XX、唐XX撤回对本诉被告唐XX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唐XX撤回对反诉被告唐XX、唐XX的反诉。
本诉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本诉原告唐XX、唐XX负担;反诉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反诉原告唐XX负担。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杨广文
人民陪审员 唐XX
代理书记员 卢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