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
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X,上海XX律师。
被告钟XX,男。
原告王X与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还有吸毒的恶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
被告钟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4日协议离婚,2013年9月9日双方又办理了复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摘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钟XX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钟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X
书记员 徐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