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安徽XX公司与扬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扬江商初字第09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洪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被告扬州XX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XX。


法定代表人车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扬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XX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吴XX


  • 2014-01-07
  • 江都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