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X,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原审被告:杨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铜陵县XX公司。
法宝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铜陵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XX、原审被告杨XX、铜陵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铜陵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被上诉人钟XX的委托代理人方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铜陵县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陵市XX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铜陵市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铜陵市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上诉人铜陵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查XX
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
代理审判员 马XX
书 记 员 戴X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