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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与艾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8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严X,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委托代理人梁XX,安徽XX律师。


被告:艾XX,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原告严X诉被告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X诉称:被告艾XX因业务需要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16日被告艾XX出具借条,并说明该借条总款额经双方核对为40万元整,五次借款都以现金方式支付,以前被告出具的借条作废。现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总以各种借口不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艾XX辩称:尚欠原告借款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艾XX向原告严X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注明:本人艾XX前期五次从严X处现金借款,经双方核对后,本人尚欠严X未还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前期所有条据作废,以该借条为准。借款人:艾XX(签名)。截止庭审结束时止,被告艾XX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未付。


另查明:原告严X与崔XX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条一份,银行取款凭证、结婚证、手机短信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艾XX向原告严X借款后未按照借据上载明的金额及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被告艾XX理应承担偿还尚欠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严X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章XX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2014-09-15
  •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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