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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4)郊刑初字第000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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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文盲,住安徽省铜陵县新华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正,安徽XX律师。


辩护人王冬冬,安徽XX律师。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郊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XX、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方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出示了法医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痕迹检验鉴定报告、检测结果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由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死者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黄XX驾驶重型罐式货车沿铜陵市铜官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运输公司机辆段大门路口处右转弯时,在非机动车道与被害人朱XX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将被碰撞倒地的被害人朱XX碾压致死,造成被害人朱XX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铜公交认字(2014)第3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XX于事发路段右转弯时疏于观察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XX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XX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法医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痕迹检验鉴定报告、检测结果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复印件、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由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死者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黄XX可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XX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故对被告人黄XX可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鹏


代理审判员 邢  东  锋


人民陪审员 章XX



书 记 员 曹XX(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2015-01-08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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