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XX,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电工。
被告:刘X,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教师。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XX诉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XX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39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审判员 胡松华
书记员 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