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阮X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阮XX,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电工。


被告:刘X,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教师。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XX诉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XX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39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审判员  胡松华



书记员  汪XX


  • 2014-11-25
  • 铜陵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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