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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XX与肖XX、刘XX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001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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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艾XX,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上诉人肖XX、刘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X。


委托代理人:肖XX,系肖XX姐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XX,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花园新XX。


上诉人艾XX因与被上诉人肖XX、刘XX、肖XX、铜陵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梦巴黎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郊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XX的委托代理人方正、王XX,被上诉人肖XX及其与被上诉人刘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被上诉人肖XX、铜陵市XX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查XX


代理审判员  盛丽娜


代理审判员  戴XX



书 记 员  范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 2015-03-12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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