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X,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XX,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牛XX与被上诉人姚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以几种债权债务关系混淆在一起,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牛XX应与姚XX、刘XX结算后另行起诉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王XX
代理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