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46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韦XX,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井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