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班XX。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班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翟XX
陪审员 樊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