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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叶X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民)初字第4051号
婚姻家庭
张伟伟律师 在线
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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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张伟伟,上海XX律师。


被告叶X某。


委托代理人陶XX,上海市XX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叶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伟、被告叶X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XX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通过婚恋网站认识,2014年因原告意外怀孕,在双方未充分相互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18日草率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叶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步破裂,且被告对家庭、对孩子缺乏关心。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下同)1,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被告叶X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婚前婚后关系均很好,原告一直没有工作,都是被告在外挣钱,被告已尽到家庭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份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于201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叶X(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名字为叶XX)。婚前双方关系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以致影响夫妻感情,于2015年4月起正式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涉讼。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及在沪居住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对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且双方无原则性矛盾,孩子也尚年幼,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相多沟通、多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对方、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X要求与被告叶X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



书 记 员  朱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5-06-17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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