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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林XX与李X赔偿费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2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家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


原告林XX(陈XX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家军,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


原告陈XX、林XX诉被告李X赔偿费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林XX以其身体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林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XX、林XX负担(本院决定免收2400元)。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望XX


  • 2014-02-25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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