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原告林XX(陈XX之妻)。
委托代理人赵家军,湖北XX律师。
被告李X。
原告陈XX、林XX诉被告李X赔偿费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林XX以其身体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林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XX、林XX负担(本院决定免收2400元)。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