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德镇XX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高新区梧桐大道。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江西XX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瓷都大道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XX公司诉被告江西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1元,减半收取3930.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兹博
书 记 员 王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