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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5279号原告喻XX诉被告吴XX、中国XX公司、丁XX、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宁民初字第0527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喻XX。


委托代理人蒋XX,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


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胡XX,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XX。


负责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XX。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XX律师。


被告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XX、中国XX公司、丁XX、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XX因已与被告方就先予执行达成和解并执行,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喻XX负担。


审 判 员  李士忠



代理书记员  肖亚雄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1-19
  • 宁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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