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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王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涡民一初字第00443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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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X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XX律师。


被告:郭X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诉被告王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长张亚


审 判 员  李悦超


人民陪审员  付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6-23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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