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X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XX律师。
被告:郭X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诉被告王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长张亚
审 判 员 李悦超
人民陪审员 付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