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龙山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XX律师。
被告:孔XX,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龙山XX,身份证号:XXX。
原告蒋XX诉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海生
书记员 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