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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74号
婚姻家庭
张志友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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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龙山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XX律师。


被告:孔XX,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龙山XX,身份证号:XXX。


原告蒋XX诉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海生



书记员  纪XX


  • 2015-03-02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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