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王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泗民初字第1814号
婚姻家庭
张皓律师 在线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437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张X,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皓、张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职工。


原告张X与被告王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我老伴去世多年,我现已74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我有四个孩子,长子王X、次XXX、三子王X、女儿王X。除被告外,其他子女对我均能生活上关心、经济上帮助、精神上慰藉,被告对我不管不问。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112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每年支付我赡养费4278元。


被告王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张X有四个子女,均已成年,长子王X、次XXX、三子王X、女儿王X。原告张X现年73周岁,个人单独生活。因被告对其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赡养费每年4278元。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原告张X系七旬老人,需要子女赡养和细心照顾,作为子女应当对其尽赡养义务,让老人安度晚年,不应找各种理由推托,不尽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计算,除以四人,被告每年应承担赡养费42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自2015年起每年支付给原告张X赡养费4278元,限于每年的5月1日前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周XX


  • 2014-12-10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皓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皓律师
5.0分服务:437人执业:13年
张皓律师
13708201****4828 执业认证
  •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土地房产 债权债务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南段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 139 6374 3380
  • zhang1396374338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