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诉刘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汶民一初字第1947号
婚姻家庭
张皓律师 在线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437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皓、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7年2月底,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3月9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因两人婚前认识时间极短,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无共同语言。因双方矛盾较大,自2010年春节后两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X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不是事实,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什么事都听她母亲的,并于起诉前未向其告知就将家里的财产拉走了。其与原告婚后未生育子女。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于2007年2月底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3月9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有矛盾争执现象。原告主张自2010年春节后分居至今,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为证,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七年有余,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有一些矛盾争执,实属难免,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让互谅,加强沟通与交流,和好还是很有可能的。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原、被告自2010年春节后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利振


审判员  王 振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韩XX


第-1-页共2页


  • 2014-08-11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皓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皓律师
5.0分服务:437人执业:13年
张皓律师
13708201****4828 执业认证
  •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土地房产 债权债务
  •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南段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
  • 139 6374 3380
  • zhang1396374338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