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许X与杨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滨执二字第9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连辉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许X。


委托代理人赵连辉、封建国,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杨X。


委托代理人尹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滨杜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4-29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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