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X。
委托代理人赵连辉、封建国,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杨X。
委托代理人尹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滨杜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