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XX、赵连辉,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马X,居民。
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XX。
负责人赵X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滨小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