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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马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滨执二字第2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连辉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X,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XX、赵连辉,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马X,居民。


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XX。


负责人赵X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滨小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3-31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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