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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紫金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虎商初字第004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被告紫金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XX(风驰大厦4楼402室)。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紫金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诉讼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夏XX


  • 2015-04-23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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