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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杜XX返还原物纠纷的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铁民一终字第6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延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杨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


委托代理人:孙延凯,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杜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上诉人杜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延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缺乏依据。


原审认定上诉人已经将林木采伐完毕依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中涉及的双庙子镇房XX三、四组林木面积25.38公顷,双庙子镇房XX民委员会证明及采伐许可证记载上诉人采伐18.77公顷,结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的双庙子镇村委会的证明及双庙子镇林业站和昌图县林业局拍摄的现场照片,原审认定上诉人已经将林木采伐完毕依据不足,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该节事实。原审已查明上诉人在涉诉林地栽植树木和种植农作物,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在涉诉林地上种植的树木和农作物未予涉及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张XX。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孙爱萍


代理审判员  董XX



书 记 员  徐XX


  • 2014-02-12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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