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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太平XX公司、王XX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庆丰西XX。


负责人陈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XX、1403室。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上诉人太平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XX、王XX、昆山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太平XX公司。


审 判 长  顾平


代理审判员  赵东


代理审判员  陈X



书 记 员  陈X


  • 2015-08-11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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