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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X与方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525号
婚姻家庭
徐进夫律师
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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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X。


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X。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X诉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原告瞿X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瞿X负担。


审判员  周X



书记员  朱X


  • 2015-03-18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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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夫律师,现执业于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黄梅县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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