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X。
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X。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X诉被告方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原告瞿X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瞿X负担。
审判员 周X
书记员 朱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