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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与西安市XX公司、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0)碑民三初字第008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XX。


法定代表人:郭XX,主任。


原告:西安市麦积XX,住所地:西安市建东XX。


法定代表人:芦XX,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陕西XX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玲,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市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建东XX。


法定代表人:肖X,董事长。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与被告西安市XX公司、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XX、西安市麦积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吕XX



书记员  杨XX


  • 2010-10-26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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