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龙腾大道81号3单XX、2号,组织机构代码742XXXX8360-7。
法定代表人饶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廖成刚,重庆XX律师。
被告龚XX,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龚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龚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