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建,山东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
原告山东省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XX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XX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原告山东省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明晔
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
人民陪审员 刘秀清
书 记 员 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