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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XX公司与湖北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滨商初字第7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志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山东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建,山东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


原告山东省XX公司与被告湖北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XX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XX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原告山东省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明晔


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


人民陪审员  刘秀清



书 记 员  任XX


  • 2015-03-24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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