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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申请执行柳州XX公司、柳州XX公司、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北执字第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仕继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北湖XX。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仕继,XXX律师。


被执行人:柳州XX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碑路3号红卫市场信息XX。


法定代表人:熊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XX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XX。


法定代表人:熊XX,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XX。


本院在执行XX公司申请执行柳州XX公司、柳州XX公司、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负大量债务,其土地、房产等财产均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在先,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需与其他法院协调财产处理问题,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可恢复秩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孟孚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韦XX



书记员  梁XX


  • 2015-03-27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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