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北湖XX。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仕继,XXX律师。
被执行人:柳州XX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碑路3号红卫市场信息XX。
法定代表人:熊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XX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柳路38号华远岚山XX。
法定代表人:熊XX,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XX。
本院在执行XX公司申请执行柳州XX公司、柳州XX公司、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负大量债务,其土地、房产等财产均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在先,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需与其他法院协调财产处理问题,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可恢复秩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孟孚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韦XX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