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韦X、仇XX与仇XX、潘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仕继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韦X,女,住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X,XXX实习律师。


被告仇XX,女,住柳州市。


被告潘XX,男,住柳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仕继,XXX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X,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X诉被告仇XX、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79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X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季念勇



代书 记员  陈慧坤


  • 2015-05-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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