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X,女,住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X,XXX实习律师。
被告仇XX,女,住柳州市。
被告潘XX,男,住柳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仕继,XXX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X,X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X诉被告仇XX、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79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X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季念勇
代书 记员 陈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