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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XX公司与邓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贵民一初字第12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秋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贵溪市志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X,男,50岁。


委托代理人张秋亮,江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XX公司与被告邓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XX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


人民陪审员  黄华成



书 记 员  陈XX


  • 2014-12-22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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