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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XX公司与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月民一初字第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秋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鹰潭XX公司,住所地本市信江南XX,组织机构代码056XXXX2595-6。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X,江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亮,江西XX律师。


被告纪XX,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XX公司诉被告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XX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XX公司撤回对被告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缪志毅


审判员  黄米臣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姜XX


  • 2015-02-12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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