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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XX公司与叶XX、严XX、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月民一初字第10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秋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鹰潭XX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信江南XX,组织机构代码:056XXXX2595-6。


法定代表人朱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X、张秋亮,江西XX律师。


被告叶XX,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严XX,女,汉族,1955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许XX,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XX公司诉被告叶XX、严XX、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XX公司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XX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XX公司撤回对被告叶XX、严XX、许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2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826元,由原告鹰潭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庚林


审判员  缪志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姜XX


  • 2015-03-02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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