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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温XX与程XX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霸民初字第37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齐X(被反诉人),住永清县。


原告温XX(被反诉人),现住霸州市。


被告程XX(反诉人),1974年10月2日,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X,性别:××,河北XX律师。


原告齐X、温XX与被告程XX为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邱XX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X、温XX与被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被告提出反诉。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诉原告齐X、温XX诉称:2013年9月20日原告二人经*XX介绍,到被告程XX处承包*州市霸州镇牛*村老学校翻盖*宅楼主体工程**瓦工工作,完工后*告只给付部分工程*。下欠二原告瓦工工程*78000元,后**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特向*州市人民法*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78000元*利*。2、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诉被告程XX辩称:1、原告所干*程*现质量问题,被告又另行进行修复,因此给被告带来直接经*损失40000元,应*原告承担责任。2、原告没有*工程**,造成*程*误,要求原告承担相**责任。3、原告起诉的工程*数额与实际不符。4、工程*今未竣工验收,故不能**全*工程*。


反诉原告程XX反诉称,被反诉人承包*霸州市霸州XX牛*村老学校翻盖*宅楼主体工程*瓦工工作,被反诉人在未完成*作的情况*,中途退场,造成*程*误,反诉人只能*其他建筑队完成*余*程。被反诉人负责的工程*现多处质量问题,给反诉人造成*大经*损失,特提起反诉,要求被反诉人赔偿经*损失3万*。


反诉被告齐X、温XX辩称,工程*经*工,反诉人也为被反诉人打欠条一张,如有*量问题属木工的原因,与被反诉人无关。


本诉原告齐X、温XX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两张,证明*告的真实身份。


2、2014年3月12日被告给二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XX工程*欠二原告78000元*。


3、照片三张,证明*程*体已完工。


本诉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明*告的真实身份。对证据2、对欠条的关*性有*议,该欠条写明*程*工后*付工程*,但原告方*没有*成*工程。对证据3、有*议,如工程*工,应*验收完成,有*入住,并且三张*片无法*示时*、地点、和*程*成*况。


本诉被告提供如下证据:工程*场照片17张,证明*告未完成*程*私自撤场,其工程*现多处质量问题。


庭审中,本诉被告申*证人赵X出庭作证,证人赵X,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霸州XX太平XX。证人赵XX*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为,工程*女儿墙是证人砌的,施*洞、通*道及脚手眼是证人堵*,剃凿及现场的清理工作也是证人干*。


本诉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证人所说的工作与我们无关。


本诉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证人所干*作属主体工程,在本诉原告工作范*内,证人证明*诉原告并未完成**工作,就私自撤场,这给本诉被告造成*大的经*损失,应*本诉原告承担责任。


本诉被告在庭审中,请求对工程*量及损失进行鉴定,但本诉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及相**据材料。也未提交工程**量问题的相**据。


经*理查*:2013年9月20日原告经*XX介绍,到被告程XX承包*霸州市霸州XX牛*村老学校翻盖*宅楼主体工程**瓦工工作,由于*告不按协议给付工程*,包*头董XX撤出,被告找到原告把后*工程*予原告继续施*。春节前被告只给付前期工程*16万*。2014年*节过后,原告把剩余*程*成*,被告未按期给付其余*程*。原、被告通*政府信访部门协调,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给原告打下一欠条,载明:“欠瓦工工程*78000元,全*完工后,一个月全*付清。程XX2014年3月12日。”2014年4月4日主体工程*工后,经*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劳*关*,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被告向*告出具了欠78000元*程*的欠条。被告拖欠原告78000元*程*事实清楚,证据充*,被告程XX应*时*额偿还原告工程*。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78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应*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逾期贷款利*计*,时*自2014年11月10日(即起诉之日)起给付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反诉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程**量问题,反诉被告不予认可,反诉原告也未提交工程**量问题的相**据。反诉原告请求对工程*量及损失进行鉴定,但反诉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及相**据材料,属于*自己权**放弃。因此,对反诉原告的此项*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工程*78000元*利*(利*以78000元*本金,按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逾期利*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


二、驳回反诉原告程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750元、反诉费2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2025元,上诉于*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邱XX



书记员  吕XX


  • 2014-12-05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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