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
法定代表人肖X,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保飞,陕西XX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成年,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人民西XX,个体工商户。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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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
书 记 员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