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甘肃XX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