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郑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X,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甘肃XX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马XX


  • 2015-05-04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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