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钢筋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任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游国良,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XX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X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XX,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青羊XX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中XX、重庆市涪陵区青羊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代文芳
书 记 员 吴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