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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聂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枣城民一初字第2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彩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王XX,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XX。


委托代理人:赵彩华,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X,河北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聂XX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聂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彩华、郝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因婚前未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时常在争吵中度日,致使原告现患有心脏病,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后存款及债务应平等分割。


庭审中,原告称其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准建证、粮补本、养殖证均在被告处,请求返还。另原告曾借给被告儿子40000元购买房产,要求返还,共同财产加上康佳XX。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互相不了解婚后无法共同生活的说法和其患有心脏病是与被告生气造成的说法,纯属捏造,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为了家庭付出,近两年患了严重腰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深知半路夫妻的艰难,任劳任怨为家庭付出了十八年的汗水与精力,作为中国式家庭妇女,合法权益也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执焦点为:


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被告在原告处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有何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及债务,如何分割?


围绕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述称:1996年12月26日,原、被告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经常争吵、被告不履行为人妻子的义务,缺少家庭共同生活的观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述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二人虽系再婚家庭,共同生活十八年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各种矛盾,事实上,原告经常外出旅游,每次回家都给被告带回各种礼物,在邻居们看来,是一对十分谦让的好夫妻,生活中难免存在磕磕碰碰,但基于再婚的艰难,男女双方要秉着和睦之心、感恩之心继续生活,使双方的晚年生活更加和美,二人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对本争执焦点,原、被告均未提出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10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双方结婚已十八年有余,实属不易,且两人年龄较大,体弱多病,日常生活仍需双方互相照顾才能安享晚年,更应慎重对待婚姻生活,互相关心扶持,互相理解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抱着平和的心态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消除误解,共同携手度过晚年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聂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XX


审 判 员  窦新华


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



书 记 员  韩XX


  • 2015-02-02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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